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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如遇天災如颱風、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,經官方發布訊息,無法前往者,可為您保留訂金三個月,延期次數以一次為限,既以延期處理,不得要求退還訂金,另如於期限內未能完成住房,則視同放棄住房權利,不予以退還訂金。
(二)如欲更改住宿日期,請於7天前來電通知,未於7天前通知本民宿不接受改期,如欲取消住宿退費方式依照交通部觀光局規定辦理。 (三)如因故取消行程,欲要求退還訂金,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如下: 1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4日以前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。
2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0日至第13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。 3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7日至第9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。 4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4日至第6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。 5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2日至第3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。 6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。 7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定金。 ※預定春節之住宿,『前三十天』無法取消訂房或延期,亦不適用以上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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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房須知